安徽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协同的思考与建构基于

来源:安徽农学通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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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区域协作是指,处于同一区域的相关地区,基于实现共赢的需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相互合作、携手发展的模式和状态。当前,地区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相互协作、抱团发展已经成为

区域协作是指,处于同一区域的相关地区,基于实现共赢的需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相互合作、携手发展的模式和状态。当前,地区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相互协作、抱团发展已经成为处于同一区域内相关主体的必然选择。“法律具有指引和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价值功能,同时基于其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性的优势,相较其他社会规范而言,它是系统化社会管理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1]。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提升地方法治化水平的时代背景下,由于地域相邻、人文相关、经济互补或同处于特定城市群、经济圈等因素,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相关主体开展立法协同,共推发展,极具必要性。

1 区域协作发展中地方立法协同的必要性分析

1.1 地方立法协同的内涵解读

著名学者焦洪昌认为,“地方立法协同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从确立立法规划到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再到立法的交叉备案与立法后评估,开展立法的区域协作”[2]。笔者赞同该观点,并基于上述定义认为,地方立法协同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法定性。地方立法协同必须在《宪法》和《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文件的框架内开展,必须遵循合宪性要求,不可突破“不抵触原则”、地方立法权限等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二是创新性。目前,相关宪法性法律文件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立法政策等,均未对地方立法协同开展的方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在全国范围来看,仅部分区域的省市进行了探索尝试,从这个角度而言,这是一种地方立法活动的创新。

1.2 地方立法协同的功能分析

基于地方立法协同的基本内涵,笔者认为其对于区域协作发展而言具有如下功能:一是从宏观维度来看,有助于夯实区域法治基础,为区域协作创造良好环境。“区域法治是根据区域特色实行法治治理,以形成既具有法治共性又强调地方个性的法治运行模式,区域法治不仅是一个关涉某地法治建设状态的局部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的国家法治最终建成的问题”[3]。从应然视角考察,地方立法协同的重要目标和内容就是统一和协调区域内各参与主体的立法思维理念、立法规划计划等方面,这有助于区域法制体系建设和区域法制一体化的生成,从而在立法层面为区域法治建设夯实基础,最终可为区域协作创造良好环境。二是从微观层面而言,有助于形成地方立法效果的叠加优势,破解区域协作难题。主要表现为:协同立法有助于通过立法的权威性、稳定性来确立和稳固区域协作的内容和方式;协同立法有助于破解独自立法难以克服的区域生态保护、环境污染等顽疾;协同立法有助于扫除地方市场壁垒、行业准入等狭隘地方保护主义等。一言以蔽之,区域协作需要地方立法协同。

2 安徽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证考察

自2015年5月21日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分三批确立了宿州、芜湖和淮北等14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包括《立法法》修订前已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合肥市和淮南市,目前安徽省16个设区的市已全部有权制定地方性法律规范。2019年2月,笔者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原国务院法制办官网)法律法规数据库,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及16个设区的市人大官网以及通过实地调研得知,截2018年年底,安徽省各设区的市已正式实施184部地方性法规(见表1)。

表1 安徽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简表颁布城市合肥市淮南市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安庆市芜湖市铜陵市宣城市池州市黄山市法律规范名称《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5)、《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实施,2018年修订)、《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7)、《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7)、《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2000年实施,2017年修订)等64部地方性法规《淮南市寿州古城保护条例》(2017)、《淮南市消防条例》(2016)、《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5)、《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201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2)等81部地方性法规。《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2016)《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2016)《宿州市采石场修复条例》(2017)《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2016年实施,2018年修订)《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淮北市绿化条例》(2018)《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8)《亳州市绿化条例》(2018)《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16)《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8)《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2016)《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2017)《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8)《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实施,2018年修订)《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8)《马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7)《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2016)《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8)《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2017)《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2018)《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18)《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8)《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2018)《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2016)《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18)《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2018)《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2018)

文章来源:《安徽农学通报》 网址: http://www.ahnxtbzz.cn/qikandaodu/2021/0226/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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